人社局發布《企業使用超齡人員政策規范指引》 |
[ 來源: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作者:本站 | 瀏覽:1272次 ] |
一、什么是超齡人員 “超齡人員”,是指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即男性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或者雖未滿上述年齡,但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本指引所稱“企業”,是指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商事主體登記注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超齡人員使用注意事項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使用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人員,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情況下,簽訂勞務協議,明確勞務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職業傷害責任保險、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約定管理考核辦法以及糾紛處理辦法等事項。用工雙方發生用工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三、企業使用超齡人員備案 企業使用超齡人員的,可通過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公綜合服務平臺“企業使用超齡人員備案”功能模塊進行備案。 四、如何為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本市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55周歲,外地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50周歲,臺港澳居民和外籍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前從未參保的,在超過上述年齡后不能首次參保登記,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在上述年齡前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繳費政策如下: (一)本市戶籍人員 1.女工人年滿50周歲后,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由用人單位繼續為其按職工身份參保至55周歲。 2.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以個人身份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至滿15年。其中,2011年7月前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60個月)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 (二)外地戶籍人員 1.外來員工女年滿50周歲,待遇領取地為廈門的,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由用人單位繼續為其按職工身份參保至55周歲,也可繼續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至符合待遇領取條件。 2.外來員工男年滿60周歲,待遇領取地為廈門的,若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繼續以個人身份繳費至滿15年,但不能再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 (三)臺港澳和外籍人員 臺灣居民、港澳居民、外籍人員(持永居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在廈門實際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繼續以個人身份繳費至滿15年。 外籍人員(無永居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若仍在就業許可有效期內在廈就業的,可以職工身份參保。 五、工作期間職業傷害保障 1.用人單位與超齡人員建立勞務關系的,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但,企業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鼓勵企業通過與“超齡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明確相關責任的承擔,并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或其他商業保險減輕相關賠償責任。 六、糾紛處理方式 超齡人員受聘到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未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